发布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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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慧莹
问:为什么要出台《协作意见》?
陈东明:水利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保障作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的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3·14”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坚持系统治理,建立完善适应新的治水形势的水治理体制;研究部署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时,反复强调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
二是强化水利法治管理的法定要求。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一个重点领域。水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水利部将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之一。水利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与检察机关共同维护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的实践要求。水事违法问题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一些问题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危害后果重,对防洪、供水、生态和基础设施安全具有严重影响。建立协作机制,有利于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更有力地打击重大复杂,特别是跨区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问:《协作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陈东明:《协作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对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工作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协作机制、协作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协作的5个重点领域:水旱灾害防御(主要是妨碍行洪、侵占库容等问题)、水资源管理(主要是非法取水、地下水超采等问题)、河湖管理(主要是侵占河湖水域及其岸线、非法采砂等问题)、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是危害工程安全、破坏水利设施等问题)、水土保持(主要是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问题)。
二是建立了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5项协作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三是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深化业务交流、注重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的协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
问:如何推动《协作意见》有效落实?
陈东明:《协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式建立。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着力抓好协作机制的贯彻落实,真正让协作机制发挥效用。
一是做好协作机制宣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面向全社会做好协作机制宣介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运行情况和案件办理成效,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水利部将把协作机制纳入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以及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二是推动协作机制细化实化。《协作意见》对水利系统应担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水利系统要将这些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此机制、会用此机制、用好此机制,真正让协作机制发挥效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本流域、本区域实际,会同检察机关研究制定落实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对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方面的协作内容进一步细化,使双方协作更务实、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治水管水的思维和行为必须以流域为基础单元,坚持流域系统观念,坚持全流域“一盘棋”。适应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要求,《协作意见》明确,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依托协作平台协调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重大案件办理。水利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四是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中,要注重发挥案例引导作用,与检察机关共同筛选、发布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为流域和地方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树立标杆、提供借鉴,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2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