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举报

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

举报核查及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员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三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及其下属生 产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举报核查及奖惩事项。

第三条 举报人有权向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安全监管部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三违”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负责开展举报奖惩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惩、分级负责”和“统一受理、统一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各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管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三违” 行为,是指生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   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责成责任单位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具有安全   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负责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三违”行为,遵循方便群众、首接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受理电话、信函举报。受理电话:0431-81912021;信函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6号楼8013室,收信人,安全监管部,举报电话接听、信函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专项承办。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即第一时间接听电话、拆阅信函以及登录电子邮箱的人员(以下统称首接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负责。除确因工作需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记录单呈示他人。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除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监管部已经发现并正在核查处理的,或者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举报且安全监管部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 不予受理决定外,应根据以下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

(一) 对实名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认 为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应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 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 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三违”举报事项具体清楚 的,应当受理。对其他匿名举报事项,由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

(一)首接人员根据举报电话记录、信函、电子邮件材料,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并与举报材料或者记录单一并存档备查。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材料中所显示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全的,填表时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二)首接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见附件2),写明举报事项主要事实,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批。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

(三)安全监管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直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属于其他专业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见附件3),签批移送相关专业部门。

被移送专业部门自接到安全监管部移送的《安全生产举报移送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理由书面回复安全监管部存档备查。

(四)首接人员应当在安全监管部或者被移送专业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决定或者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并将告知时间和举报人 意见记录存档备查。

对因举报事项不清楚或者对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地址表述不清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举报事项,如果举报人能够及时补充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承办。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以督办时限为准);情况复杂的,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被移送专业部门应将核查延期情况通报安全监管部。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委托。

(二)委托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委托部门应当跟踪,并对核查处理结果负责。

(三)对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被移送专业部门对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安全监管部。核查属实的,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和核查处理情况,一并报送安全监管部。

第十六条 首接人员应当在接到核查结果回复或者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将核查处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奖惩实施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进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由安全监管部在公布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主要事实、应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等,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第十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财务融资部,奖金由财务融资部统一发放。接报人通知举报人领奖时间及地点,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前来领取。奖金发放部门要认真填写奖金发放台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安全监管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款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接报人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 凭举报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 奖金的举报人,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被举报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子公司处罚金额5000元;被举报的“三违”责任人由所属公司按其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三违”责任人所在 子公司处罚金额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处罚审批表》(见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 接报人通知被举报单位。相关子公司接到处罚通知后,3日内上交罚金到集团公司财务融资部。


第五章 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首接人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承办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记录举报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呈批表,未妥善保存举报及核查处理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记录单(包括复印、影印件)呈示他人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告知其所举报事项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和干扰安全监管部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举报人言论或者有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行为,将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依法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