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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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姜辉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集团公司直属党支部、各子公司党组织:
近期,集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置了吉林省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第三分局员工姜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姜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局职工。
按照《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3刑初133号文件所述,2021年1月2日1时10分,姜辉驾驶小型汽车,沿吉林省龙潭区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遵义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219.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姜辉于4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4月29日吉林省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决姜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5月21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线索移送函,反映姜辉因犯危险驾驶罪,涉嫌违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姜辉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据水工局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姜辉劳动关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以上典型案例的发生,说明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党纪法规意识淡漠,自律能力弱化,底线思维缺失,心存侥幸,明知故犯。集团纪委号召全体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摒弃侥幸心理,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法纪观念。酒驾醉驾禁而不绝,归根结底是侥幸心理作祟,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认清所图一时便利与党纪国法之间的轻重关系,算好政治账、亲情账、经济账,时刻绷紧法纪之弦,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把法纪要求转化为行为自觉,做到对党纪国法比群众更精通,日常行为比群众更规范,切实维护好党纪国法的威严。
二是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肩负起对党员干部监督、教育和管理的重要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真抓真管、长管长严,把监督管理从“八小时以内”向“八小时以外”延伸,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将本通报内容传达至每一名党员干部和职工,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督促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从严执纪,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对隐瞒包庇酒驾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纠的强烈信号,对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坚决维护公司风清气正良好氛围。
中共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